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行罚撤字〔2022〕1号
江西金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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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诗军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转运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在2022年5月20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威廉希尔_威廉博彩app-【中文*官网】: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具体适用出具相关意见的复函》(赣环法规函〔2022〕12号),结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函》(宜中法建〔2022〕6号),基于上述出现的新证据,经集体讨论研究,现决定撤销宜环行罚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按程序依法重新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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