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不罚字〔2022〕2号
丰城矿务局电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87878P
地址:丰城市上塘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志雄
我局于2022年4月、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时足额缴清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清缴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同时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你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及时完成碳排放配额的缴纳,同时加强全体员工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廉希尔_威廉博彩app-【中文*官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