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行罚字〔2024〕6号 | 江西康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91360983MABYCLWJXK | 宜春市高安市建陶基地 | 易的牙 | 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二部分第七章第一节第一项对该行为细化为“编制报告书且项目未建成,处2%-3%的罚款”、《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宜环法规〔2022〕2号附件1表1 | 处罚款人民币40.6277万元 | 罚款 | 40.6277 | 2024年5月6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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