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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罚〔2024〕14号 | 宜春市江南玖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60902784120413P | 宜春市袁州医药工业园 | 袁庆勇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八项对该条款细化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污染物类别为一类水污染物,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应处罚幅度(A)/万为40≤A<60”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宜环法规〔2023〕10号)附件1表5 |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元 | 罚款 | 48.6 | 2024年9月26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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