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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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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企业尚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204甲类罐区在未履行相关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罐区的4个储罐已安装,阀门、自动化控制仪表、输送泵、连锁切断装置等未安装,罐区周边地面未硬化,自动化功能模块未建立,处于初步建设阶段。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8项第一档的规定,同时鉴于该企业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停止建设、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处于正在建设中。大部分工房已建成,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监控已安装,1栋成品库还在建设中,部分运输通道还未硬化,机械设备还未安装。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8项第二档的规定,同时鉴于该企业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停止建设、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警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前期设计质量如何,对于安全设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比其他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须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个别企业急于上项目、赶工期,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容易给项目安全埋下“地雷”。上述两个案例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了“一案双罚”,旨在提醒企业引以为戒,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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