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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绣江盛宴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木耳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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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案件类别

1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4〕112号

宜春市绣江盛宴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木耳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宜春市绣江盛宴餐饮店

91360902MAD46QHX6N

徐勇

3622291979****3213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木耳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1.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警告。

主动履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03月06日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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