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5〕3号 |
袁州区城西钟志伟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线椒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袁州区城西钟志伟蔬菜批发部 |
92360902MA37QKGG8P |
钟志伟 |
3622011982****3017 |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红线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设置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
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于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3日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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