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市场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威廉希尔_威廉博彩app-【中文*官网】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产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坚持公平和公正原则,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正确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立信息联系平台。信息联系平台由政府职能部门和预拌砼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成,其中,部门主要有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企业为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
第五条 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向组成信息联系平台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价格月报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和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第六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指导价格管理
企业调查测算后,将本企业制定的预拌砼拟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该企业预拌砼的销售指导价。
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用户公示本企业的预拌砼销售指导价。
原材料价格变动致使生产成本增减在10%以内的,企业预拌砼销售执行销售指导价。产品成本增加10%以上的,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预拌砼销售价格可上调8%。预拌砼销售价格降价幅度超过销售指导价格8%的,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说明降价理由并报备案,未备案的不得降价销售。
销售指导价确需调整的,应适时调整。具体程序是企业向市物价部门提交销售指导价调整书面申请,并附原材料价格变动资料,市物价部门经成本监审后,参照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确定企业新的销售指导价。
第七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
企业预拌砼销售实行利润率控制,净利润率暂定为10%。
企业根据合理成本,按如下公式自主计算并确定销售价:{[(原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人工工资+油耗费+配件损耗费+水费+电费+财务费+折旧费+利息)]×(1+利润率)}÷(1-税率)。
第八条 实行预拌砼销售指导价执行定期审核制度。市物价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对企业销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指导价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实行企业自律和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制度。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市物价部门及时监控企业的成本、销售指导价和利润。市物价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企业不自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企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以便相应制定应对措施,调整政策和产品价格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
1、原材料价格月报表
2、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
3、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
附表1:
原材料价格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原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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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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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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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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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石(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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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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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沙(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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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剂(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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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价格为报告期平均价;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附表2:
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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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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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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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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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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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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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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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附表3:
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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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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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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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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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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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单位成本
(元/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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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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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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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