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2〕128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按照“筛、评、控、禁、减、治”的工作思路,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深入开展我市新污染物治理。
(二)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新污染物底数,完善管控清单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我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到2025年,协助省里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摸清底数
1. 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配合省里对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以及我省要求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评估制定的“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 组织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业务培训。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涉及企业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地相关监管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 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排查。以我市化工、造纸、医药、纺织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为重点,开展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排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排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 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国家各类管控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为基础,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管控物质的主要环境排放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动态更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宜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等活动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相关涉及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情况,加强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对未落实上述办法的单位督促其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过程监管,实施分类治理
6. 加大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管力度。对玩具、学生用品、药品(含农药、兽药)、化妆品等相关产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鼓励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7. 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管理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进我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强全链条监管,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积极引导饲料生产和规模养殖场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坚决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行为。2025年年底前,我市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8. 加强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支持企业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技术攻关,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药减量控害。鼓励高效低风险农药替代和应用,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9. 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落实《江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将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我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医药、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减少新污染物产生。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我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10. 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禁止、限制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准入。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涉及企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对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禁止和限制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宜春海关)
(三)加强末端治理,提升监管水平
11. 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 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监管,提升规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积极开展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13. 提升基础监管水平。积极参加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培训,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管、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国家信息化系统,提升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14.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需求,积极引导,推动企业、高校等各类机构,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探索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与风险防控技术,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并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按分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责任单位依据工作职责,总结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5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落实属地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各县直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三)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执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增强企业新污染物治理意识。严格监督执法,加强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
(四)积极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介质,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