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一心一圈两走廊”的发展构想,为进一步增强市本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增收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2年的增量,实行市级集中20%。集中方式为:
1、凡2003年以后年度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的,除了上年集中基数外,当年增长部分仍需集中。
2、凡2003年以后年度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下降的,当年不增加集中,但也不减少上年集中基数。
3、从2003年起,当年集中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采取分档集中办法,分档增幅内的按20%予以集中,超过分档增幅的部分,全部留给县(市、区),市级不予集中。
具体分档办法是:对各县(市、区)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幅分三档,一档为10%、二档为8%、三档为6%。根据近五年三税实际增幅和今年增长情况,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基础、发展潜力、区位状况等各种因素,确定各县(市、区)所属档次分别为,一档:丰城市、樟树市和高安市;二档:袁州区、奉新县、万载县和上高县;三档:宜丰县、靖安县和铜鼓县。
请各县(市、区)结合宜府发[2003]44号文件一并贯彻落实。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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