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工贸行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了金属冶炼企业、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专项整治及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等工作,坚决打击惩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宜丰县某陶瓷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年1月27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宜丰县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企业将厂房租赁给6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方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61项,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高县某陶瓷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年8月2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高县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涉及一氧化碳的有限空间作业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见主要负责人委托书(抽查2024年1月2日一线窑炉作业票);
2.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规范,一氧化碳含量未填写数据,审批时间比作业时间晚(抽查2024年1月2日一线窑炉作业票)。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万载县某铝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2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年产10000吨铝型材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
2.熔铸车间废料区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未按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每月开展重大隐患自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0项、第52项的规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高安市某纸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年4月23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电焊工朱某无证上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的规定,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宜丰县某铝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9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宜丰县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局工贸科)
附件: